某信息中心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案
2002年6月19日,某市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稱一輛貨車裝有大量的卷煙將于當晚運抵該市。19日晚8點左右,該局專賣執法人員會同公安局治安總隊在一檢查站發現目標車輛,經檢查發現在該大貨車裝載的瓜子、蕎麥皮下藏有300件黃果樹牌卷煙,現場抓獲袁某等兩名涉案人員。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批卷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6月20日該局正式立案對此案做進一步調查。經過調查認定:該批卷煙屬某市信息中心所有,在無任何有效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為謀取經濟利益,將該批卷煙經偽裝后,雇傭袁某等人將該批卷煙運到某市欲售,承運人袁某明知該批承運貨物為卷煙。該批卷煙經過抽樣,送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證實系真煙。某市信息中心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并有人證、物證予以認證。據此,該市煙草專賣局依據《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認定信息中心的行為屬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違法行為,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1目、第6目及第三項之規定,對某市信息中心處以沒收違法運輸的300件卷煙;對承運人袁某處以沒收違法所得(運費)4500元的處罰。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
1、當事人無證運輸卷煙事實基本清楚;
2、取得的證據合法、有效,基本上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3、本案未列出卷煙總價值。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正確。
1、對當事人信息中心處理適當。
2、對承運人的處理,除了沒收違法所得(運費)4500元外,還應并處違法運輸300件卷煙總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五)程序:本案中行政機關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程序上基本合法,但在處罰階段,沒有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