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執法人員考試題庫
劉某某無批發企業許可證批發卷煙案
2001年3月15日,某市煙草專賣局根據舉報,在某市某煙酒商店檢查時查獲卷煙共計10.2件,執法人員開具了“凍結、查封、扣押財物通知單”,將卷煙暫扣。經過調查認定:該批卷煙系店主劉某某所有,劉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所查獲卷煙其中部分從當地煙廠銷售處購進,其他從別人處購進,總額為6708元(按市煙草公司出具的價格表計),準備銷售。2001年5月8日,該局作出處罰決定書,認為劉某某的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法》第十五條、《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并依據《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劉某某停止經營卷煙批發活動,并按違法批發總額6708元的80%予以罰款。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執行完結。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當事人無證批發卷煙事實沒有調查清楚,沒有收集到批發卷煙的證據,不能夠證實當事人無證批發卷煙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不準確。按照本案列出的事實,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當地卷煙廠和別人處購進卷煙,應定性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條款有誤。
1、本案中沒有收集到批發卷煙的證據,不能夠證實當事人無證批發卷煙的違法行為,不能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2、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當地卷煙廠和別人處購進卷煙,應定性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可以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五)程序:程序有誤,未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
某實業公司無證批發卷煙案
2001年2月5日下午某市煙草專賣局接舉報,反映某實業公司正在市區某路向某百貨店批發卷煙,一部五十鈴貨車正待卸貨。專賣執法人員立即趕赴案發地點進行調查,當場查獲某實業公司租用的小型面包車一輛及中華牌香煙1000條,價值359190元。案發當天,某市專賣局對此案立案調查,經過調查認定:該案所查獲的壹仟條中華牌香煙全部為某實業公司批發給某百貨商場的,某實業公司無從事批發卷煙業務的資格,百貨店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上有該批卷煙的供貨單、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的詢問筆錄、書面自述、百貨店采購涉案卷煙的有關單據等證明。某市煙草專賣局認定實業公司非法向某百貨商場批發卷煙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由于實業公司認錯態度較好,有悔改之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作出如下處罰:對實業公司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價值的20%的罰款,計人民幣71838元,并責令其立即停止批發卷煙的違法行為。2001年2月9日,案件承辦人員向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行政處罰決定及有關陳述和申辯權利(有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及罰款收據單NO0842160),其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希望盡快結案。當日,案件承辦人員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實業公司經理袁某(有送達回證),袁某派人向銀行繳納了罰款,案件承辦人員在袁某在場的情況下對涉案卷煙進行了清點,全數退回實業公司(有證據先行保存處理通知單)。至此,案件執行完畢。2001年2月11日,案件承辦人向局領導報告執行情況,呈報結案(有結案報告表)。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無證批發卷煙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當事人無證批發卷煙的事實能夠證實當事人無證批發卷煙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條款有誤。
1、本案中批發卷煙的行為引用條款應為《煙草專賣法》第十五條,不能引用《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為認定違法行為的依據。
2、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幅度應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五)程序:程序合法。
(六)其他:按照本案列出的事實,遺漏了百貨店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違法行為,百貨店持有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某實業公司購進卷煙,可以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某縣煙草公司超越許可證范圍銷售卷煙案
2000年2月14日,某省煙草專賣局稽查隊在某市七一路查獲了26件有某縣煙草公司標記的翻蓋“哈德門”卷煙。執法人員當即對該批卷煙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并對此事進行調查。2月18日,某縣煙草公司經理吳某來到省局接受了詢問。案發當日,省煙草專賣局批準對此案立案調查,經過調查認定:該案所查獲的26件翻蓋“哈德門”卷煙屬某縣煙草公司所有,該煙草公司系委托批發單位,許可證經營地域范圍僅限于該縣,此批卷煙是該縣煙草公司趁到省煙草公司交納貨款時從本縣裝車準備借機在某市銷售的,26件卷煙按當地市場批發價格計算總值27,300.00元。省煙草專賣局對某縣煙草公司經理吳某進行了詢問并作了筆錄,縣煙草公司對銷售行為做了書面陳述報告,省煙草公司對該批卷煙開具了卷煙價格證明。省煙草專賣局認定某縣煙草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超越許可證范圍從事卷煙銷售行為,作為煙草主營單位知法犯法,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某縣煙草公司超越許可證范圍銷售卷煙的行為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總值15%的罰款,計人民幣4095.00元。4月20日省煙草專賣局向某縣煙草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某縣煙草公司放棄陳述和申辯,表示愿意接受處罰。4月27日省煙草專賣局向某縣煙草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有送達回證),并于當日實施了罰款,4月28日經領導批準結案(有結案報告表)。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無證批發卷煙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當事人超越許可范圍銷售卷煙的事實,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正確。
(五)程序:程序合法。
(六)綜合評價:本案中當事人超越許可范圍銷售卷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主體合法,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行使的自由裁量權公正,處罰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程序合法。
龔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案
2001年2月20日,某市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在進行執法檢查時,在卷煙零售戶龔某的煙店內共查獲各類國產卷煙968條,并要求龔某提供準運證及購買卷煙的有效發票,龔某無法提供。隨即,該市煙草專賣局以龔某涉嫌無證運輸為由,將龔某的968條卷煙全部暫扣,并向龔某出具“依法暫扣款物專用收據”。同日,案件承辦人在報局長批準后,開始立案調查。承辦人員先后于同年2月20日和2月27日兩次對龔某進行調查詢問,龔某承認這968條卷煙都是從本市幾個個體煙販處購進,總價值60000元,同時龔某本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001年3月5日,某市煙草專賣局向龔某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沒有聽取當事人龔某的陳述和申辯。2001年3月5日,某市煙草專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龔某所購進的968條卷煙當場無法提供準運證及有效購貨發票,違反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龔某罰款21000元。當日,龔某到指定銀行繳納了21000元罰款,某市煙草專賣局將968條卷煙發還龔某。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主要向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不能提供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和購買卷煙的有效發票,但承認卷煙是從本市的幾個個體煙販處購進。行政機關沒有對幾個個體煙販進行調查,也沒有取得當事人跨省、市、縣購買卷煙和無證運輸卷煙的證據,以無證運輸立案,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
(三)定性:定性錯誤。當事人不能提供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和購買卷煙的有效發票,但承認卷煙是從本市的幾個個體煙販處購進,行政機關未收集到否定證據,不應以無證運輸立案。
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沒有跨省、市、縣購買卷煙和無證運輸的證據時,應定性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有誤。
1、如果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引用處罰依據表述不準確,應表述為《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2、應定性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可以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五)程序:程序有誤。
1、應使用法定的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凍結、查封、扣押財物通知單)。
2、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后,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肖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案
2001年5月26日,某市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后,在本市汽車廠一居民肖某家中查獲沒有加貼該市煙草公司標識的國產卷煙總計39件,價值約41588元,并將該批卷煙予以暫扣。9月5日,該市煙草專賣局以當事人沒有任何購貨憑證和準運證為由,認定其違反了《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使用某市煙草專賣局文件及處理決定的格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39件國產卷煙的處理,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煙草專賣局申請復議。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行政機關憑當事人的卷煙沒有加貼該市煙草公司標識,將卷煙暫扣,沒有進一步深入調查當事人有否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和購買卷煙的有效發票,沒有取得當事人跨省、市、縣購買卷煙,無證運輸卷煙的證據,致使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
(三)定性:定性不準確。本案的主要事實不清楚,證據欠缺,導致定性不準。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有誤。
1、由于定性不準,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對當事人作出的處罰不當。
2、即使當事人無證運輸卷煙的事實成立,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給于當事人沒收卷煙處罰,(1)引用處罰依據表述不準確,應表述為《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目;(2)給于當事人39件價值約41588元的卷煙沒收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五)程序:程序有誤。
1、未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
2、辦案文書制作不規范。不應使用“某市煙草專賣局文件”以及“處理決定”的格式,應制作“某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3、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的期限錯誤,應為60日。
4、未告知當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楊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案
2001年6月4日,某市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后,在該市楊某經營煙店內查獲貼有外市煙草公司標識的國產卷煙394條,價值約11177元。經過調查認定:當事人楊某是該市從事卷煙零售的個體經營戶,領有卷煙零售許可證,該批卷煙是外地煙販送到當地后,當事人楊某購買后準備在自己的煙店銷售。該市煙草專賣局接舉報后,填寫了舉報記錄,制作了《立案報告表》、《現場勘驗筆錄》,同時對當事人楊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開具了《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6月7日,該市煙草專賣局開具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楊某。6月15日,該市煙草專賣局認定當事人楊某違反了《煙草專賣法》第十五條以及《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卷煙批發業務,依據《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以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楊某按該批卷煙總值處以一倍的罰款(以煙抵罰),即:沒收全部無證批發的該批卷煙。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行政機關沒有收集到當事人一次銷售50條以上卷煙的證據,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
(三)定性:定性不準確。沒有一次銷售50條以上卷煙的證據,定為無證批發卷煙不準確。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錯誤。
1、定性不準確,導致處理不當,適用法律錯誤。
2、即使按照無證批發卷煙處罰,“以煙抵罰”沒有法律依據。
(五)程序:程序有誤。
未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劉某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
2002年10月3日,某市煙草專賣局接群眾舉報,反映該市某副食批發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卷煙零售業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公安、工商的配合下對舉報地點突出檢查,現場查獲卷煙共計39條,其中:“全包大雞”15條、“軟哈德門”11條、“大前門”13條。涉案人劉強,男,35歲,該市市中辦北街人,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過調查認定:該案所查獲的卷煙系劉強于案發前兩天從某市站北路一副食批發部購買,購買金額共計698.00元,全部為真品卷煙。同時查實劉某自2002年9月15日起從事副食兼卷煙零售業務,零售卷煙總額為1500元,去除成本凈收入300元,違法經營總額共計2198元。某市煙草專賣局認定當事人劉某無證經營零售卷煙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但當事人經教育后,認錯態度較好,有悔改之意,并主動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煙草專賣局建議工商行政部門對劉某處違法銷售總額30%的罰款計659.40元,沒收違法所得計300元。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煙草部門立案調查后,建議工商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當事人違法事實能夠證實當事人無證零售卷煙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適當。
1、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公安、工商部門的配合下查獲并調查認定了當事人無證零售卷煙的違法事實,。
2、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工商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銷售總額30%罰款,沒收違法所得300元。
(五)程序:程序合法。
劉某、苑某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案
2002年4月5日晚,某市煙草專賣局稽查隊接到舉報,稱在該市區某路425#住宅內藏有一批假冒卷煙,大約有100多件。該局迅速安排稽查人員分組在舉報地點附近守候。4月12日,一輛微型車裝了十幾件卷煙后離開,為了不打草驚蛇,稽查隊一組繼續守候,一組跟蹤微型車到卸貨地點,當該車繼續裝煙時,稽查人員果斷出擊,當場查獲綠芒果卷煙45件,并在公安部門的配合下在另一地點查獲“95”卷煙103.5件,同時查獲作案時使用的手機一部,當場抓獲相關人劉某、苑某。根據相關人交代的情況,次日凌晨零時許,又在某路某辦事處一小賣部內查獲已銷出的19.5件卷煙。經清點,此次行動共查獲卷煙168件(50件/條),其中紅“95”117件,綠芒果卷煙49.5件,醇香芙蓉1.5件,經檢測全部為假冒商標卷煙。經過調查認定:該案所查獲的168件卷煙是行為人劉某、苑某于2002年3月至4月間共同出資從外地購進的假冒卷煙,共購進207件(每件75條),在外地銷售了108件,非法銷售額達102,465.00元。上述事實證據確鑿,材料充分、詳實。調查文書齊全。由于涉嫌犯罪且數額巨大,該局將案件移送到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支隊處理。2002年8月15日,該市城東區人民檢察院于向本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于2002年9月14日做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劉某、苑某二被告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各處罰金10,000.00元,沒收作案工具手機一部。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煙草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法院審理判決。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當事人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的事實,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適當。煙草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法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審理判決。
(五)程序:程序合法。本案中當事人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事實清楚,非法銷售額達到102465元,已經涉嫌犯罪,煙草專賣局將案件移送本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符合國務院《關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吳某銷售非法生產卷煙案
2002年3月13日18時,某市煙草專賣局第五、第七稽查所會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本市某路吳某租用的庫房內查獲卷煙3628條,現場清點勘驗,其中:硬白桂花1696條,軟鋼花192條,軟大青山188條,金青城64條,紅山茶943條,硬石林175條,硬紅河287條,蓯蓉76條,紅云7條。因卷煙全部用普通紙箱包裝,卷煙條包松散、粗糙,圖案色彩模糊,稽查人員初步鑒定為非法生產卷煙。并將全部卷煙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吳某由經偵支隊帶回進行調查。案發當日經報局領導批準,對此案立案調查。經過調查認定:吳某為此案當事人,現場登記保存的卷煙送省煙草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鑒定,認定全部是非法生產的假冒卷煙,經市煙草分公司物價主管部門定價貨值達110316.50元,吳某明知此批卷煙系假冒卷煙,預備用來銷售。公安局經偵支隊經立案調查認定卷煙數額較大,將當事人刑事拘留,該煙草專賣局未做詢問調查,對當事人的調查以公安局經偵支隊的詢問筆錄為據。該市煙草專賣局認定當事人吳某銷售非法生產卷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沒收全部卷煙3628條,并集中銷毀。案件承辦人于2002年3月14日完成調查,將情況匯報局領導,并擬定案件處理呈報表報稽查中心、市局領導,批準后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當事人已被刑事拘留無法送達。2002年3月20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當事人已被刑事拘留無法送達。沒收的非法生產卷煙按規定辦理入庫(有罰沒卷煙入庫單)。2002年12月22日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當事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00元。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煙草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法院審理判決。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當事人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的事實,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適當。煙草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法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審理判決。
(五)程序:程序合法性欠缺。
1、本案中當事人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事實清楚,非法銷售額達到110316.50元,已經涉嫌犯罪,煙草專賣局將案件移送本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符合國務院《關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2、案件移送后,煙草行政部門不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尚未判刑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沈某某無證運輸卷煙案
2001年1月16日晚,根據舉報,某市煙草專賣局在警方的配合下,于東門大街截獲一紅色昌河面包車,當場查獲貨主沈某某運輸的特醇“南京”牌卷煙475條,專賣執法人員當即要求沈某某出示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或購進該批卷煙的合法證明,沈某某無法出示。據此,某市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以沈某某涉嫌無準運證運輸卷煙為由,當場制作了“勘驗筆錄”。同時,出于搜集和保存證據的需要,在報經局長批準后,于當日將該批卷煙先行登記保存。經查,沈某某,41歲。2001年1月16日,沈某某借用一紅色昌河面包車從鄰市某縣購買了475條特醇“南京”牌卷煙,總價值46075元,準備運往某市銷售,在車輛行至某市東門大街時,被專賣執法人員和公安人員當場查獲。沈某某承認運輸該批卷煙沒有準運證,也無法提供購買卷煙的合法有效證明。以上事實有“勘驗筆錄”和某市煙草專賣局于2001年1月16日詢問沈某某時所作的“詢問筆錄”為證。鑒于沈某某無證運輸的違法行為成立,2001年1月17日,某市煙草專賣局正式立案。同年1月20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于當日送達沈某某,沈某某當場表示放棄陳述和申辨,并要求當天就給予處罰。2001年1月20日,某市煙草專賣局以沈某某無準運證運輸卷煙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由,依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沈某某處以違法運輸的卷煙總價值20%的罰款,計9215元,并將違法運輸的卷煙按當地市場批發價格70%予以收購,同日,處罰決定書送達了沈某某。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當事人無證運輸卷煙的事實,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有誤。
1、認定當事人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違法行為的依據應當是《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處罰依據應當是《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2、處罰決定書沒有引用《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收購卷煙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程序:本案程序合法。
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案
2002年4月9日凌晨,據群眾舉報稱,一輛出租車在某省某市二級公路旁裝有數件卷煙,準備運往某市。經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某市煙草局專賣執法人員立刻趕往某市某收費站依法對被舉報車輛進行攔截檢查。經檢查,在該車車廂內當場查獲用黑色塑料袋包裝的醇“萬寶路”45條、蓋“萬寶路”20條。案發當天,經局領導批準對此案立案調查,經過調查認定:上述卷煙是當事人(已逃逸)從某市二級公路邊上車,隨身帶有大批用黑色塑料袋包裝的卷煙,準備運往外地。在出租車被攔截后,當事人趁機下車逃逸。該批卷煙無“中國關稅已付”或“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專賣”等字樣,為走私的煙草制品,并經送檢證實為真品卷煙。本案的當事人已逃離現場,該市局依法公告尋找當事人,但無人前來認領并接受調查處理。另據對證人詢問的筆錄證實,當事人無運輸該批卷煙的任何合法手續,而出租車司機不知道所承運的物品是卷煙。以上有現場勘驗筆錄、出租車司機的詢問筆錄、、現場扣押的卷煙、現場拍照等證據證明。該市煙草專賣局認為,當事人(已逃逸)非法運輸卷煙,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4目、《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決定沒收非法運輸的卷煙,并依法對該批卷煙進行拍賣。2003年4月10日,該市局依法在局公示欄張貼通告(有通告及張貼通告的照片),至2002年5月10日通告期滿,仍無人前來認領并接受調查,承辦人于2003年5月13日將該案提交局專賣行政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處理意見(有案件討論記錄)。承辦人根據討論意見填制《案件處理報告批示表》給局領導審批,批準后,5月15日承辦人制作處罰決定書,對非法運輸的走私卷煙依法沒收。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但當事人已逃逸,屬無貨主案件。
(二)事實和證據:當事人無證運輸卷煙事實清楚,雖然當事人逃逸,經發布通告尋找當事人,但無人前來認領,證據相互印證、確鑿,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正確。
認定當事人(已逃逸)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違法行為的定性準確,處罰依照《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符合行政處罰的規定。
(五)程序:本案程序合法。
王某非法經營卷煙案
1999年5月24日,某市煙草專賣局專賣稽查人員在對轄區內某鎮卷煙經營戶王某經營場所檢查時,查獲假冒卷煙25條,非渠道卷煙167條。6月3日扣王某煙草零售許可證,并以該市煙草專賣局辦公室名義書面通知王某停業整頓。6月17日,該市煙草專賣局作出《處理意見書》,沒收假冒卷煙25條,非渠道卷煙167條按無證運輸予以沒收。此前該市煙草專賣局對25條假冒卷煙未經有關法定煙草檢測部門檢測。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性欠缺。市煙草專賣局是合法的處罰主體,停業整頓是一項嚴厲的處罰,不能以市煙草專賣局辦公室的名義下達停業整頓通知。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查獲當事人假冒卷煙和非渠道卷煙,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確鑿,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但是,未將假冒卷煙送法定煙草檢測部門檢測,沒有檢測報告,不能定為假冒卷煙。
(三)定性:定性不準確。查獲當事人假冒卷煙和非渠道卷煙,假冒卷煙沒有送法定煙草檢測部門檢測,沒有檢測報告,假冒卷煙定性不準確,非渠道卷煙應定性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欠缺。
1、對當事人處以沒收假冒卷煙25條,沒有煙草專賣法律依據。
2、以無證運輸沒收非渠道卷煙167條不正確,非渠道卷煙應定性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可以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五)程序:程序不合法。
1、不能以市煙草專賣局辦公室的名義下達停業整頓通知。
2、市煙草專賣局對當事人處罰時作出《處理意見書》不規范,處罰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3、暫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通,未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
4、未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